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,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人民法院准许,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:
(一)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;
(二)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;
(三)证人因路途遥远、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;
(四)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;
(五)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;
所以不管是否是亲人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是有义务做证人的,不过做证人首先精神必须要是正常的,如果精神有缺陷,不能够成为证人,因为其证词是无所参考的。没有,如果是要做证人和案件需要没有牵连关系,如果有利益的牵扯,也是不能够做证人的。